三發地產台灣股票資訊

發行股市上市
股票分類建材營造
股票屬性一般行業
股票代碼9946
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30號12樓
英文地址12F, No.30, Section 3, Bade Road, Songshan DistrictTaipei City, Taiwan
登記公司、店家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84466749
官網https://www.sanfar.com.tw
電子郵件信箱contact01@sanfar.com.tw
傳真機號碼2570-6985
簽證會計師2黃欣婷
簽證會計師1韓沂璉
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過戶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10號B1
過戶電話25865859
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特別股0
私募股數0
實收資本額3,265,541,500
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.0000元
上市日期2013-09-17
成立日期1993-09-20
總機電話2570-9988
代理發言人張文侯
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
發言人蔡文玲
總經理鍾鼎晟
董事長鍾鼎晟

三發地產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

決議(擬議)進度:董事會決議

股利所屬年(季)度:年度

股利所屬期間:112/01/01~112/12/31

期別:1

董事會(擬議)股利分派日:113-04-10

股東會日期:

期初未分配盈餘/待彌補虧損(元):2,192,792,087

本期淨利(淨損)(元):88,855,652

可分配盈餘(元):2,272,762,174

摘錄公司章程-股利分派部分:公司章程第廿三條之一: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,依下列順序分派之:(一)提繳稅捐。(二)彌補虧損;(三)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。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。(四)依法令規定或營運所需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。(五)如尚有餘額,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,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股利,並提請股東會同意。本公司為求永續、穩定之經營發展,考量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,擬定股利政策,並綜合考量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,以決定每年可分配之金額,股利發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,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,惟每股現金股利不足0.5 元時,得改採發放股票股利。 

股東配發-股東配股總股數(股):0

股東配發-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盈餘轉增資配股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股東配發之現金(股利)總金額(元):228,588,000

股東配發-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(元/股):0.46000000

股東配發-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(元/股):0.24000000

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(元):2,194,389,174

備註:無

三發地產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

股利所屬年(季)度:年度

決議(擬議)進度:董事會決議

股利所屬期間:111/01/01~111/12/31

期別:1

董事會(擬議)股利分派日:112-04-18

股東會日期:

期初未分配盈餘/待彌補虧損(元):2,206,759,794

本期淨利(淨損)(元):139,677,070

可分配盈餘(元):2,332,469,157

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(元):2,192,792,087

股東配發-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(元/股):0.42700000

股東配發-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(元/股):0.0

摘錄公司章程-股利分派部分:公司章程第廿三條之一: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,依下列順序分派之:(一)提繳稅捐。(二)彌補虧損;(三)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。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。(四)依法令規定或營運所需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。(五)如尚有餘額,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,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股利,並提請股東會同意。本公司為求永續、穩定之經營發展,考量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,擬定股利政策,並綜合考量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,以決定每年可分配之金額,股利發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,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,惟每股現金股利不足0.5 元時,得改採發放股票股利。

股東配發-股東配股總股數(股):0

股東配發-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盈餘轉增資配股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股東配發之現金(股利)總金額(元):139,677,070

股東配發-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(元/股):0.0

備註:無

三發地產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

決議(擬議)進度:董事會決議

股利所屬年(季)度:年度

股利所屬期間:110/01/01~110/12/31

期別:1

董事會(擬議)股利分派日:111-05-06

股東會日期:

期初未分配盈餘/待彌補虧損(元):2,351,118,193

本期淨利(淨損)(元):222,279,122

可分配盈餘(元):2,428,816,616

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(元):2,206,759,794

股東配發-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(元/股):0.68000000

股東配發-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股東配發之現金(股利)總金額(元):222,056,822

股東配發-盈餘轉增資配股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(元/股):0.0

股東配發-股東配股總股數(股):0

摘錄公司章程-股利分派部分:第廿三條之一: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,依下列順序分派之:(一)提繳稅捐。(二)彌補虧損;(三)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。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。(四)依法令規定或營運所需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。(五)如尚有餘額,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,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股利,並提請股東會同意。本公司為求永續、穩定之經營發展,考量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,擬定股利政策,並綜合考量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,以決定每年可分配之金額,股利發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,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,惟每股現金股利不足0.5 元時,得改採發放股票股利。第廿三條之二:本公司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,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,由董事會決議辦理,並報告股東會,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。第廿三條之三: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,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,或依公司財務、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,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,其以現金分派者,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,並報告股東會,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。

備註:無